淺析《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發表時間:2017-09-14 16:3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止大氣污染,環保部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聯合發布,并于2016年1月1日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該標準主要包括適用范圍、示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和質量要求、監測、數據有限性規定、實施與監督。該標準對環境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標準統一使用質量濃度單位。 該標準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第三次修訂,主要對四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1)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并入二類;2)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于10μm,PM10)、NO2、鉛、苯并[a]芘的濃度限值;3)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于2.5μm,PM2.5)濃度限值和O3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調整了數據有效性規定。可以看到,隨著我國人民環保知識的普及,對PM10、PM2.5 等環境空氣指標日益關注,環保部也適時對相應指標作出調整。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和質量要求,是該標準重點內容。標準將環境空氣功能區簡化為兩類:一類區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包括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農村地區。相對應地,標準對于兩類功能區濃度限值作出了兩級規定。兩類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見表1。 相比較于修訂前的(GB3095-1996)對于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新版標準做了多處修改,具體為: 1)污染物項目,去除了氟化物,增加了PM2.5; 2)取值平均時間,將“日平均”改稱為“24小時平均”,這樣的術語顯然是更靈活,也是更專業的; 3)濃度限值,除將原有的三級功能區劃歸二級功能區外,對于具體污染物濃度限值也有多處調整:SO2、CO濃度限值未作變動;NO2、NOx 1小時平均濃度限值增大,而年平均及24小時平均不變。這是由于隨著機動車等污染源的增加,在高峰時段氮氧化物排放量增幅較大。因此,在年平均和24小時平均不變的情況下,增大了1小時平均濃度限值;O3增加了“日最大8小時平均”,并增大了1小時平均濃度限值,其原因與氮氧化物變化類似的。隨著工業化的推進,O3濃度可能在某一時間段內達到峰值;PM10、TSP不變,增加PM2.5;Pb濃度限值降低,苯并[a]芘監測值由“日平均”改為“年平均”、“季平均”。 對于各污染物濃度限值的分析測定,該標準提供了具體目標污染物的分析方法作為參考。針對具體化合物的檢測分析方法,將在之后的文章中做詳細介紹,敬請期待。 該標準的修訂內容可以看出,隨著我國工業化推進,環境空氣中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物排放的時間段、污染發生的形式均發生較大的改變。而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準則性文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適時作出修訂是必要的。同時,環境監測工作人員也需及時了解相關標準的更新情況,并適時調整相關監測方法,提供及時、有效的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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