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作方案

發表時間:2024-01-15 15:22

2024年1月2號,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等六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安徽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為,到2025年底前,推進汽車整車制造、木質家具、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鋼結構、船舶制造等領域3100余家重點企業實施低VOCs含量涂料源頭替代及工藝改造,原則上實現“應替盡替”。

安徽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作方案

開展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作,是實現揮發性有機物(VOCs)源頭減排的重要手段,對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推進污染物減排具有明顯成效。為助力深入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堅戰,扎實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行動,加快實施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促進重點行業企業綠色轉型發展,對標學習滬蘇浙魯等省市先進經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思路

聚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產業集群和重點企業,堅持“統籌兼顧、分類管理、梯次推進”的工作原則,圍繞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和含VOCs產品生產、銷售、流通環節,積極推進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環境友好型技術替代,全面落實含VOCs產品質量標準,源頭推進VOCs排放量削減,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助力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二、工作目標

到2025年底前,推進汽車整車制造、木質家具、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鋼結構、船舶制造等領域3100余家重點企業(附件1)實施低VOCs含量涂料源頭替代及工藝改造,原則上實現“應替盡替”。

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以及涉及有機化工生產的產業集群,2025年底前基本實現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能替則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面向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企業和含VOCs產品生產、銷售、進口企業,建立完善含VOCs原輔材料達標情況聯合執法機制,落實低VOCs含量產品標識制度,實現“真替真用”。

三、重點任務

(一)加強替代管理。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竹木加工、家具制造、汽車修理與維護、鞋和皮革制品制造等重點行業企業,要按照《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技術指引(試行)》(附件3)要求,開展低VOCs原輔材料和生產方式替代,優化管控臺賬及檔案管理,持續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據《關于深入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氣辦〔2021〕4號)要求,在認真梳理2021至2023年度VOCs源頭削減治理項目清單基礎上,對涉VOCs重點行業和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以及涉及有機化工生產的產業集群進行再排查,將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企業全面納入源頭替代企業排查臺賬(附件2),對具備替代條件的,加強調度指導;對無法替代的,要開展論證核實,嚴格把關并逐一說明。

(二)嚴格項目準入。根據《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要求,進一步完善VOCs排放管控地方標準建設,細化相關行業涂料種類及各項污染物指標限值,編制實施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和制鞋、汽修、木材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黏劑等項目,全省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和涂料、油墨等生產企業的新(改、擴)建項目需滿足低(無)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內市場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產品,執行《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應在包裝標志或產品說明上標明符合標準的分類、產品類別及產品類型(或施涂方式)。

(三)強化示范帶動。結合產業特點,實施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重點行業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企業豁免末端治理設施試點,完善建立含VOCs物料生產端和使用端清潔原輔材料替代正面清單。各地要將全部生產水性、粉末、無溶劑、輻射固化涂料以及水性和能量固化油墨、水基和半水基清洗劑、水基型和本體型膠粘劑的生產企業,以及已經完全實施低VOCs含量清潔原料替代,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管理,在重污染天氣應對、環境執法檢查、政府綠色采購、綠色工廠及清潔生產評價、綠色產品認證、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以工業涂裝和包裝印刷為行業試點,實施低VOCs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鼓勵政策(附件4),規范引導企業積極開展源頭替代工作。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邀請行業協會、專業檢測機構等技術專家參與審核抽查工作,經各市審核確定的符合豁免條件的企業,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或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處理設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工作職責,指導各市開展相關領域相關行業的源頭替代工作。各市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調度工作,推動建立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組織生態環境、發改、經信、公安、住建、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對替代進度滯后的企業加大督促幫扶力度,督促推進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發改部門要重點關注備案的項目所使用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經信部門要推動將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或產品使用納入省級綠色工廠評價體系;住建部門要指導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推動將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或產品使用納入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生產、銷售涂料、油墨、膠黏劑等含VOCs的產品開展監督抽查,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要牽頭督促企業開展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按程序組織審核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企業豁免申請,對相關部門移交的問題企業依法處置,結合實際依法對VOCs廢氣進行收集和治理。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中“產品VOCs含量”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市生態環境局每月5日前將本市源頭替代臺賬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

(二)強化政策保障。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對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項目,通過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等渠道依規予以支持。各市要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統籌安排資金開展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作。對實施替代企業涉及的技術改造、工藝調整要簡化審批環節,削減材料、壓縮時限、提高效率;對申請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的企業要加強服務指導,通過組織專題培訓、現場指導、發放明白紙等方式開展送技術、送政策活動。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加大綠色低碳產品采購力度,積極推廣應用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積極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加強對金融投放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三)實施差異監管。加強技術培訓和執法能力建設,將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政策、VOCs法規標準體系等納入執法培訓內容,把VOCs執法檢查作為環境執法大練兵的重要內容,有效帶動提升執法能力。要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無組織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樹立行業標桿,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對標桿企業和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在省市級專項督查和執法檢查中做到無事不擾;對替代進度滯后、無組織排放管控不力、治污設施低效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加大聯合檢查力度。要建立完善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格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標準,定期對生產企業、銷售場所進行抽檢抽查,增加對使用環節的檢測與監管,在每年5月、6月、9月的臭氧高發季節加大檢測頻次,曝光不合格產品并追溯其生產、銷售、進口、使用企業,依法追究責任。

(四)加大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作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對已經完成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或工藝改造的企業,要及時總結經驗成果,通過召開行業現場觀摩會,推廣綠色產品使用理念,增強排污單位環保意識,推進替代工作落實。加強信息公開、暢通舉報渠道,向公眾宣傳推廣使用水性涂料等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重要性、迫切性,鼓勵購買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產品,引導形成文明、節約、綠色、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助力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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