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業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發表時間:2017-02-21 15:47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文件
關于印發《浙江省工業污染防治 “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于浙江省省級“十三五”專項規劃編制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102號)要求,我廳牽頭編制了《浙江省工業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浙江省工業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10月17日
浙江省工業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
為進一步加強工業污染防治,持續推進轉型升級,建立健全工業污染防治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制定本規劃。 (一)“十二五”工業污染防治進展 “十二五”期間,我省全面推進鉛蓄電池、電鍍、印染、造紙、制革、化工六大重污染行業的整治提升工作,污染治理成效顯著。截至2015年底,全省累計投入整治資金745億元,六大行業納入整治范圍內的企業共5740家,關停2163家,搬遷入園或整治提升3577家,完成率100%。 1.污染減排效果明顯。 治水方面,整治后鉛蓄電池、電鍍、印染、造紙企業重復用水率分別達到70%、35%、35%、60%以上,制革、化工行業重復用水率明顯提高,六大行業廢水排放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鉻等污染物大幅削減。與整治前相比,電鍍、鉛蓄電池行業單位產值廢水排放強度分別降低55%、71%,印染、造紙、制革、化工等行業廢水單位產值排污強度平均降低32%。 治氣方面,突出有機廢氣治理。全省共調查石化、化工、合成革、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VOCs污染企業5250家,大力推進石化、化工、印刷包裝等13個主要VOCs污染行業整治,共完成第一批污染治理項目345個。2015年石化行業全部完成LDAR技術改造,連續生產的化工企業基本完成LDAR技術改造。 重金屬污染防治方面,我省5類重點重金屬污染物與2007年相比排放量大幅削減,污染防治水平大幅提升,環境監測能力進一步加強,主要涉重行業污染問題基本得以解決。 2.產業轉型升級效果明顯。 通過整治,關閉了一批低小散企業,工藝、裝備、管理、環保配套設施全面提升,產業布局進一步優化,企業規模和競爭力顯著提高。以鉛蓄電池行業為例,整治前后相比,企業數僅保留十分之一,但企業平均產值擴大了12倍,全行業產值與稅收均明顯增加。長興縣成為國內最大的鉛蓄電池產業集聚地和新型電池研發基地,鉛蓄電池產量占全國70%。 (二)“十三五”工業污染防治面臨的形勢和挑戰 我省工業結構復雜、行業種類多、企業數量大、特色工業行業覆蓋面廣,“十三五”的工業污染防治工作仍面臨較嚴峻的形勢。造紙行業企業廢水排放量和化學需氧量污染負荷仍較大,制革、化工行業企業入園率、廢水納管率、集中供熱率仍不高。酸洗、鋁氧化等金屬表面處理和農副食品加工等涉水行業污染貢獻也較大。我省13個VOCs污染防治重點行業,目前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較低。工業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尚未健全,環境風險管控和應急能力建設仍較薄弱。 深入貫徹國家和省“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等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依法治污、科學治污、鐵腕治污、公眾參與”,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以環保倒逼產業持續轉型升級為抓手,全面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力度,進一步深化治污減排,提升監管和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建立健全工業污染防治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三個一批”,分類推進。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業、集聚一批小散企業、消減一批危重企業”的思路,培育示范企業和示范園區、搬遷集聚低小散企業、消減重污染高危高風險企業,指導各地全面推進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堅持問題導向,補齊短板。六大重污染行業整治已取得顯著成效,但地方特色行業的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各縣(市、區)要根據產業特點和污染負荷確定地方特色污染行業,著力解決酸洗、砂洗、氮肥、有色金屬、廢塑料、農副食品加工等行業的污染問題。 堅持質量導向,水氣土并重。在深化“五水共治”的同時全面推進VOCs和工業煙粉塵治理,繼續深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減排潛力,有效處置危險廢物,實現“治水為主”向“水氣土并重”轉變,全面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6.《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7.《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 9.《關于印發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77號) 10.《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2017年)》(浙政發〔2013〕59號) 11.《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制造2025浙江行動綱要的通知》(浙政發〔2015〕51號) 1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浙政發〔2016〕12號) 13.《浙江省工業危險廢物處置監管三年行動計劃(2016~2018年)》(浙政辦發〔2016〕13號) 14.《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浙淘汰辦〔2013〕7號) 15.《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15)的批復》(浙政函〔2015〕71號) 16.《關于進一步整治提升“低小散”塊狀行業深化“騰籠換鳥”的意見》(浙轉升辦〔2014〕39號) 17.《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于浙江省省級“十三五”專項規劃編制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102號) 18.《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環發〔2013〕54號) 19.《關于印發浙江省涂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的通知》(浙環函〔2015〕402號) 20.《關于印發浙江省工業污染防治2016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浙環函〔2016〕154號) 21.《關于進一步加強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通知》(浙環辦函〔2015〕94號) 22.《關于印發浙江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要求的通知》(浙環辦函〔2015〕113號) 23.《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 24.《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制定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浙價資〔2016〕73號) 25.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文件 至2020年,全省工業廢水、廢氣排放量持續下降,行業水平明顯提升,排污強度進一步降低,工業區域環境質量顯著改善,消除局部地區突出的環境問題,建立健全工業污染防治長效機制。 ——環境質量方面:全省所有工業園區基本消除劣V類水體、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寧波鎮海、嘉興港區、上虞杭州灣工業園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臺州臨海醫化園區、麗水經濟開發區等工業園區VOCs主要特征因子濃度持續下降。 ——行業治污水平方面: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業、集聚一批小散企業、消減一批危重企業”的新“三個一批”思路,繼續深化提升鉛蓄電池、電鍍、印染、造紙、制革、化工等六大重點行業,排污強度(廢水排放量/生產總值)在2015年基礎上再下降10%,電鍍、印染、造紙、制革、化工行業入園率提升至90%;專項整治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屬、廢塑料、農副食品加工等6項涉水行業,排污強度在2015年基礎上下降20%以上;全面完成化工、涂裝、合成革、紡織印染、橡膠塑料制品、印刷包裝、化纖、木業、制鞋、電子信息等10個VOCs污染重點行業及鋼鐵、水泥、玻璃、工業鍋爐等大氣污染重點行業治理。 ——污染物削減方面:工業源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兩項水污染物排放量在2015年基礎上分別下降8%、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兩項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礎上均下降15%以上,重點行業VOCs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礎上下降12%以上,環杭州灣和太湖流域的總氮排放量持續減少;重點縣(市、區)、重點園區污染物排放下降比例在以上要求的基礎上再提高20%。 ——環境監管方面:建立全省工業污染源清單,篩選重點污染源名錄,實現刷卡排污全覆蓋。逐步完善VOCs等污染因子的監測、監控、預警和應急體系,20個省級重點園區建成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和環境風險防控體系,18個省級重點縣(市、區)建成主要污染因子預警體系,加快推進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等改革舉措,工業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 ——風險管控方面:通過消減一批危重企業,搬遷一批高污染高風險企業,進一步優化產業聚集,有效防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信訪發生率顯著下降。 三、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嚴格控制新項目準入 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落后生產能力淘汰指導目錄、《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適時修訂發布《浙江省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指導目錄》。根據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資源節約和環保優勢、產品附加值較低、相對落后的生產能力。到2017年,全面淘汰電鍍行業落后產能,淘汰鋼鐵落后產能80萬噸、造紙145萬噸、化纖55萬噸、化工50萬噸、印染30億米、鉛酸蓄電池230萬千伏安時、制革575萬牛皮標準張、磚瓦58.6億塊標準磚。各地要在國家、省定標準基礎上,制訂行業范圍更寬、要求更嚴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 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重污染、高風險企業實施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進一步推進特色園區建設,促使地方特色污染行業搬遷集聚,有效改變“村、企”混居的現狀。 充分利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中明確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簡稱“雙高”產品)名錄,推動我省構建綠色稅收、綠色貿易、綠色金融等環境經濟政策。利用綜合名錄,推動我省出臺相關的環境經濟政策:一是將涉重金屬的高污染的電池、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含量較高的涂料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二是對“雙高”產品不予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不予調高出口退稅;三是推動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嚴格對生產“雙高”產品企業的授信管理;四是推動企業實施綠色采購,引導企業避免采購“雙高”產品;五是結合推進生活方式綠色化,引導企業和公眾減少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的使用。利用市場機制遏制“雙高”產品的生產、使用和出口,逐步淘汰“雙高”產品,促使企業轉型升級,進一步優化我省的工業結構。 嚴格執行空間、總量、項目“三位一體”和專家、公眾“兩評結合”的新型環境準入制度,加快推進環評制度改革,從源頭控制落后產能回潮。針對六大重污染行業和各地特色產業編制完善行業準入條件和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對現有已經出臺的行業準入指導意見精細修編,建立全方位的行業環境準入門檻,倒逼企業在新建、改擴建過程中轉型升級。進一步完善總量替代制度,VOCs等新增總量指標實施減量替代,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等環杭州灣地區重點控制區及溫州、臺州、金華和衢州等設區市,新建項目涉及VOCs排放的,實行區域內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舟山和麗水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 依法大力推進產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的規劃環評,探索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區域發展戰略環境影響評價,促進產業布局優化和產業轉型升級,促進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強化規劃環評的推進機制,建立健全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將規劃環評結論作為項目環評的前置條件和重要依據。健全規劃環評的審查制度,加大技術支撐,切實提高規劃環評質量,真正發揮規劃環評在優化資源環境配置中的作用。 嚴格控制生態屏障地區和錢塘江、太湖流域等水環境敏感區域“兩高一資”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八大流域干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不得新建高環境風險項目。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各地開展八大流域干流沿岸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布局大調查,制定并實施排查和調整方案。 強化生態環境空間管制。貫徹落實《浙江省環境功能區劃》,完成全省國土空間環境功能區布局,實施差別化的區域開發管理政策。在重點生態功能區、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關閉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破壞生態環境或具有潛在破壞性的企業,實行嚴格保護。對優化準入區,要提高準入標準,率先實現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對重點準入區,要在確保區域環境質量和滿足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項目,促進產業集群發展。 激勵地方政府壓縮重污染高耗能產業產能,為國家、省重大戰略合理配置環境容量資源。在區域環境容量許可和確保完成“十三五”減排目標的前提下,堅持“一般項目靠挖潛、有限容量保重點”的環境容量優化配置總體原則,一般項目盡量通過自身平衡與排污權交易的辦法進行調劑解決,對產業集聚區和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分類指導。 進一步完善總量替代制度,制定實施VOCs和重金屬污染物總量替代指導意見。結合省政府關于推廣“海寧模式”的相關部署,制定和完善各行業污染物排放績效評價體系,指導建設項目污染防治和總量許可。 (二)鞏固六大行業整治成效,持續推進主要涉水行業深化提升 1.創建一批領跑示范企業和園區,鞏固六大重污染行業整治成效。 推動建立重污染行業長效監管機制,根據行業整治終期評估情況實施“三三制”管理。所有地市和重點地區按照“三三制”原則進行管理,前三分之一開展示范創建,中間三分之一開展深化提升,后三分之一繼續進行深化整治。積極推進重污染行業產業園區建設,通過督促企業搬遷入園,推動企業整合集聚發展,以搬遷為契機使重污染老企業“脫胎換骨”。不能入園的重污染企業,通過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標準等手段倒逼,再關停一批。推廣重污染行業年報和定期評估制度,推動行業結構合理化、區域集聚化、企業生產清潔化、環保管理規范化、執法監管常態化。 結合國家出臺的《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開展示范創建,樹立一批示范企業、示范園區,積極發揮“示范”效應,抓出“精品工程”,推行行業環保標準化管理。省里制定統一的示范創建要求,并對示范企業和園區采取優先保障排污權指標、生態示范創建、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環保專項資金等激勵政策。六大重污染行業每個行業均有示范園區,每個設區市均有示范園區。全省計劃創建示范企業30家,省級示范園區11個。梳理行業污染治理先進成熟技術案例,在行業內推廣節能減排、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通過龍頭領跑示范,促進行業整體水平提升。 在原有六大行業整治的基礎上,專項整治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屬、廢塑料、農副食品加工等其他6個主要涉水行業,全省形成“6+6”格局 ,制定統一的整治提升規范與淘汰關停標準。繼續深化涉水行業整治提升強化企業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廢水分質分流,加強對企業雨水、職工生活污水的管理,制定工業企業雨水水質排放限值并納入常規監測。在化工、電鍍行業廢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礎上,繼續推行造紙、印染、制革等重點行業的廢水輸送明管化,杜絕廢水輸送過程污染。推動重污染行業高濃度廢水預處理、含一類污染物廢水的預處理及廢水分質處理,強化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維管理。進一步提高行業污染排放標準,落實企業污染治理責任,積極推動第三方治理,加快推進水污染行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提升企業污染防治和清潔化生產水平,從源頭遏制污染產生。 開展節水評估、水平衡測試,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大力推廣《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浙江省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推廣導向目錄(第一批)》,指導工業企業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實施節水改造,提高工業用水效率,推動重點行業開展企業用水定額對標工作。以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熱力和工藝系統節水、工業給水和廢水處理等領域為重點,支持企業積極應用減污、節水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發揮國家級節水型企業、省級節水型企業的示范帶頭作用,參照節水標桿企業和標桿指標,引導工業企業開展用水效率對標達標,提升工業企業用水效率。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 進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到2020年,全省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 針對目前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量大,企業中水回用積極性不高的現狀,加快研究制定和實施水權制度、探索和建立差別化水價制度、調整完善排污收費制度等市場手段,通過提高水資源費、階梯水價、刷卡排污、梯級利用等方式提高工業企業用水效率及中水回用率,加強重點行業取水定額管理,促進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斷提高。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開展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業重復用水率達到45%以上,其中非棉項目達到55%以上,造紙企業綜合廢水重復利用率達到70%以上。 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全部納管進入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6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全面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 推進全省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大幅提升園區的主要資源產出率和土地利用率,顯著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環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7年,70%以上的國家級園區和50%以上的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同時培育30個省級以上循環化改造示范園區;到2020年,制造業類省級以上園區(開發區)全部實施循環化改造,培育50個省級以上示范園區,為各類產業園區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轉型升級提供示范。 (三)全面治理VOCs為重點的工業廢氣污染,深化工業廢氣清潔排放改造 進一步完善上報數據,加強數據審核工作,保障上報數據質量,確保排放量數據可靠,關注重點源企業的數據填報質量。通過企業臺帳核查、現場入戶核查等手段多方面核實重點源企業數據是否真實,排放量核算是否合理。對重點行業中未列入調查的企業開展一輪篩查,補充企業數量。在完善數據審核的基礎上,加快匯總VOCs排放數據,進一步分析不同區域、不同行業的污染源排放特點,編制VOCs排放源調查總結報告,為重點行業整治工作提供方向。 在摸清全省VOCs排放源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統一部署,制定我省VOCs排污收費辦法,確定科學合理的收費標準,2016年7月1日起開始在石化、印刷行業征收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4.8元。2018年底前,逐步在其他重點行業進行實施,征收VOCs排污費的重點行業不少于5個。以排污費杠桿促進企業開展VOCs治理,提升企業的VOCs污染綜合控制水平。 嚴格執行VOCs重點行業相關產業政策,加快出臺和完善我省產業準入和環境準入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淘汰落后產能機制,加快淘汰一批落后產品、技術和工藝裝備。 鼓勵企業采用低毒性、低揮發性、低VOCs含量的環境友好型原輔料。新、改、擴建產生VOCs的項目,應在設計和建設中選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工藝,盡量實現生產過程的密閉化,從源頭上控制VOCs的排放。2018年底前,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膠粘劑等行業,嚴格執行環保標志產品的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 督促各地做好重點行業VOCs污染整治,嚴格執法,所有產生含VOCs廢氣的生產過程,應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的VOCs優先在生產裝置上配套回收利用裝置,回收的物料在生產系統內回用,或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采取措施減少VOCs的排放。2016年底前,液化品(油品)全部實現密閉裝卸(船舶裝運除外)。 在石化企業完成LDAR技術改造的基礎上,建立完成省、市兩級LDAR技術改造管理平臺,實現石化企業LDAR體系的長效管理機制。2016年底前,所有連續密閉化生產的化工、儲存和運輸行業按照《浙江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要求》(浙環辦函〔2015〕113號)完成LDAR技術改造;嚴格排查并在其他行業逐步推進LDAR技術改造,2018年所有適用的行業企業基本完成LDAR技術改造,大幅降低VOCs的無組織排放。開展LDAR技術改造的企業,實現LDAR體系長效管理,無組織廢氣減排保持60%以上,逐步提高減排效率。 加大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罐車、氣罐車油氣回收裝置檢查力度,確保油氣回收裝置安裝率100%,并保持正常使用。 督促和指導企業開展清潔化改造,到2018年,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率100%。督促采用密閉先進的生產工藝,充分發揮工藝和設備VOCs減排效益。 出臺整治規范,分行業開展VOCs污染整治,嚴格督促企業配備和提升VOCs治理設施,采用高效VOCs治理技術,滿足行業收集效率和凈化效率整治要求。加強VOCs處理效果監測監控,到2018年,200家VOCs排放重點企業基本完成VOCs處理設施運行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并實現與環保部門監控網絡聯網。重點園區建立VOCs自動監測體系和監控平臺。 建立健全企業的環境管理制度,所有完成整治的企業必須建立“一廠一檔”制度,尤其是環保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運行管理制度,VOCs產生排放相關的資料存檔備查。 規范落實監測制度,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濃度監測,其中重點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于2次,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于1次。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并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處理效率。 督促企業依法實施信息公開,環保部門分年度向社會公開VOCs調查、整治企業名單,引導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企業環境監督。對有超標排放、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虛報數據或督查考核不達標等行為的企業進行處罰,并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上公開。 在推進VOCs整治過程中,嚴格督促企業完成整治成效公開工作,通過自查、第三方監測、績效評估、填寫達標承諾書后,進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實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到2017年,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除集中供熱鍋爐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基本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完成燃煤鍋爐、窯爐、10萬千瓦以下自備燃煤電站的清潔能源改造任務;天然氣年供應量達到240億方左右;全省核電裝機容量達到890萬千瓦。 在鋼鐵、水泥、玻璃、工業鍋爐等重點行業完成廢氣治理設施提升改造,實施無組織排放治理,削減有組織煙粉塵排放。 鋼鐵行業自2016年起,開展鋼鐵行業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脫硫旁路取消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取消脫硫設施旁路。2020年6月30日前,鋼鐵聯合生產企業燒結、球團、煉鐵、煉鋼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分別達到《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3-2012)、《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4-2012)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鼓勵鋼鐵聯合生產企業開展燒結機廢氣處理設施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的排放濃度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一半。 水泥行業于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規模4000噸/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煙氣排放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廢氣排放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玻璃行業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平板玻璃制造企業和太陽能電池玻璃生產企業完成廢氣治理設施改造,玻璃熔窯大氣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表2限值的70%。鼓勵平板玻璃制造企業和太陽能電池玻璃生產企業實施燃料替代,現有燃料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工業鍋爐于2017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寧波市、嘉興市、湖州市、紹興市65蒸噸/小時以上(不含65蒸噸/小時,層燃爐、拋煤機爐除外)工業鍋爐煙氣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中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簡稱“超低排放限值”);10蒸噸/小時以上、65蒸噸/小時及以下的工業鍋爐,10蒸噸/小時以上的層燃爐、拋煤機爐煙氣排放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的特別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圍內65蒸噸/小時以上(層燃爐、拋煤機爐除外)工業鍋爐的煙氣達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噸/小時以上、65蒸噸/小時及以下的工業鍋爐,10蒸噸/小時以上的層燃爐、拋煤機爐煙氣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特別排放限值。列入“十三五”淘汰計劃的工業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表2標準。鼓勵現有在役時間長、高污染、低效率燃煤工業鍋爐實施節能環保鍋爐替代,鼓勵采用天然氣、醇基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 (四)切實加強重金屬和有毒有害廢物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針對重金屬污染特點,充分銜接“水十條”、“氣十條”“土十條”三大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協同推動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以國際汞公約履約為契機,全面加強汞污染全過程風險管控,并延伸到鉛、鎘、鉻、砷等其他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中,構建全過程重金屬污染風險防控的環境管理體系。 通過全面統籌,加快建設工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工業危廢信息化監控體系建設,切實防控運輸環節風險隱患,切實加強工業危廢環境執法監管。到2020年,危險廢物產生量較大的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劃建成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安裝聯網監控設備,實現集聚區危險廢物的“自產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11個設區市形成滿足實際需要的工業危廢處置能力;11個設區市建成危險廢物信息化監控平臺,省控以上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持證經營單位完成聯網監控;工業危廢環境執法監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明顯提升,持續推進工業危廢的“源頭管理精細化、貯存轉運規范化、過程監控信息化、設施布局科學化、利用處置無害化”。 (五)突出抓好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污染防治 全面總結各地自定行業整治經驗,編制一批特色污染行業整治指南,推廣自定行業整治成效經驗,加強區域間交流。指導督促各市分年度制定實施特色污染行業整治計劃。 各地應結合省經信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整治提升“低小散”塊狀行業深化“騰籠換鳥”的意見》(浙轉升辦〔2014〕39號)的要求,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區域產業實際發展實際和轉型升級要求,綜合考慮生產規模、產業層次、裝備水平、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降耗等因素,選擇地方工業企業特色和污染集中行業,分階段分步驟實施區域特色重污染行業深化整治,制訂“十三五”區域特色行業整治標準、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按照新“三個一批”思路,加大中、小企業的關閉和整合,原地整治企業和搬遷入園企業重點突出污染治理和工藝裝備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強對區域性污染重、層次低、布局分散的小微企業、家庭作坊的整治,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落后生產能力淘汰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依法拆除生產設備和輔助設施。二是除六大重污染行業外,對地方工業污染貢獻較大、群眾反響較強烈的其他涉水行業、VOCs和煙粉塵排放重點行業及地方特征重點行業等實施規范化整治,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著力解決金屬表面處理、鑄造、有色金屬、化纖、砂洗、廢塑料、農副食品加工、粉體產品、水泥、玻璃、陶瓷等行業的污染問題。開展對環境影響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業、加工點、作坊的專項整治。 通過園區建設,集聚一批小散企業,優化工業產業布局,以區域塊狀經濟集聚區為重點整治對象,形成特色行業整治指南,切實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到2017年,每年確定重點行業10個以上,整治提升“低小散”企業(作坊)較多、環境污染和安全生產隱患較大的集中區塊100個左右、淘汰落后產能涉及的企業1000個以上,整治和淘汰各類低端落后企業(作坊)10000家以上。“十三五”期間,全省共完成危重企業消減工程項目95個,涉及工業企業9713家。 繼續深化重點區域和行業污染治理,劃定省級重點縣(市、區)和重點園區。全省共劃定省級重點縣(市、區)18個,見附件2;劃定省級重點園區20個,見附件3。“十三五”期間,將針對重點縣(市、區)、重點園區開展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確保我省主要重污染地區和園區污染物達標排放,改善地區環境質量。 各地應編制省級重點縣(市、區)和重點園區專項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整治內容、主要措施、主要工程項目、資金來源等,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工作推進機制和評價制度,各設區市每年開展一次省級重點縣(市、區)和重點園區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總結。 繼續實施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的管理思路,持續開展區域綜合整治,以區域帶動行業,力爭部分區域環境質量、風險水平、歷史遺留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針對各個區域的特點,實行差異化的管理,對于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大、措施實、績效好的區域和企業,調整為示范區、示范企業創建,通過龍頭領跑政策,推動污染防治績效水平的持續提高。在實行分區差異化管理的同時,需統籌處理好污染削減、風險防控與環境質量改善三者的關系,加強長興鉛蓄電池園區、水頭制革園區以及其他大型電鍍園區、電光源生產基地等重金屬產業集聚區的環境質量監控體系建設,強化風險預警與管控。 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加強對危化品物流企業和危化品運輸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運輸車特別是槽罐車的洗車水要進行收集處理。 針對重金屬污染特點,充分銜接“水十條”、“氣十條”、“土十條”行動計劃,協同推動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以國際汞公約履約為契機,全面加強汞污染全過程風險管控,并延伸到鉛、鎘、鉻、砷等其他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中,構建全過程重金屬污染風險防控的環境管理體系。 在VOCs、大氣源清單調查的基礎上,省環保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廢水、廢氣、固廢等主要工業污染源調查,建立重點污染源清單。依托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排污許可管理等工作,到2020年,全面建成我省主要工業行業的污染源申報和管理平臺,各設區市建立市級工業污染源清單管理平臺并與省級管理平臺聯網,建立動態更新污染源清單的管理機制,全面掌握各市的主要污染源和風險源情況,為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消除安全隱患夯實基礎。 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低小散”企業,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所有工業污染源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 3.強化排污許可證管理,推行“一證式”管理改革,切實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探索推行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改革,嚴格排污許可的前置審批,建立完善的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有、新建及改擴建企業應將排放標準、排放總量、基于最佳可行技術的控制措施、運行維護要求、污染源監測要求、各類紀錄、報告和檢查要求等工業企業與環境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詳細記載,并作為定期進行排污許可證更新、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重新申請的依據,并通過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落實企業自主、真實申報排污信息機制并向社會公開,加強環境執法監察,堅持依法治污、應治必治、治污必嚴、違法必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落實企業治污的主體責任。 結合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和周期性換證核查,探索建立企業定期現狀評價制度,對節能減排、提升清潔生產水平、不影響排污總量的技術改造予以認可,對存在不足的限期整改,為普遍存在的批建不符現象進行減壓減負。 通過強化排污許可證制度,串聯環保部門現有各項制度,大力提升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維的有效性。參照發達國家探索建立現有企業環保綜合許可審查制度,改變現有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長期低下、環保設施低水平建設嚴重現象。 4.以最佳可行性技術為支撐,切實形成以行業管理為主導的工業污染管控模式。 學習借鑒先進國家和地區的工業污染管控經驗。針對工業污染防治的特點,切實形成以行業管理為主導的工業污染管控模式,其支撐為基于最佳可行技術( 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BAT)進行工業綜合污染防治,其政策體系包括BAT的信息交流與評估、BAT參考指南(BREF)的發布、基于BAT的排放標準和工業設施許可證制度等。 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應建立健全重污染行業、涉及特征污染物VOCs、NOx行業的最佳可行技術(BAT)政策體系,充分吸納行業專家和行業協會參與,建立和完善定期信息交流和BAT技術評估工作機制,組織編制鉛蓄電池、電鍍、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六大重污染行業及重點VOCs污染行業最佳可行技術指南(BAT),實施行業精細化管理,逐步擴展到全省的其他工業行業。建立一整套基于BAT的環境標準、污染防治設計和運行管理的技術政策體系,加大宣貫和培訓力度,為基層環保工作人員、環境技術咨詢機構提供良好的技術支撐,切實提高污染防治績效。 優化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程序和推進機制,進一步提高清潔生產審核第三方機構業務水平,杜絕流于形式的審核。完善清潔生產頂層設計,突出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與有效投入審核,對強制清潔生產審核企業開展技術評估,促進清潔生產審核質量和績效的提升。推進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對超標、超總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擴大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范圍。加快在石化、醫藥、精細化工、鉛蓄電池、印染、造紙、皮革、化纖、冶煉、電鍍等產業深入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積極支持企業開展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志產品和其他綠色認證。 開展綠色創建,實施龍頭領跑激勵制度,結合“三名”工程,培育一批行業示范標桿企業,在行業內推廣節能減排、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推行環保“領跑者”制度。制訂環保“領跑者”指標,發布環保“領跑者”名單,樹立先進典型,并對環保“領跑者”給予政策激勵,倡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建立完善的環保“領跑者”指標以及現有環保標準的動態更新機制;定期發布環保“領跑者”產品名錄及環保“領跑者”名單,樹立環保標桿;制訂激勵政策,給予環保“領跑者”名譽獎勵和適當政策支持。 創新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環境信用管理和分級管理制度。在企業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基礎上,落實企業環境信息年報制度,根據許可要求落實定期監測和上報責任制。環保部門根據企業年報和監督監測抽查結果,結合執法檢查、群眾信訪情況確定企業環境信用等級。 根據環境信用、環境績效、排污總量實施分級管理,強化總量激勵機制。開展重污染行業和區域特色行業“三三制”評價排序,在區域內落實總量指標、排污收費、環保電價、差別水價等差別化激勵約束政策,促使行業優勝劣汰和優勢企業做強做大。在全省探索建立行業整治差別化減排政策,倒逼落后地區加速轉型升級。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和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 市控及以上企業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加快推進地方環境立法。強化生產者的環境保護法律主體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我省實際,做好地方環境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工作,重點推進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工作。重點做好《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修訂工作,重點推進《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立法項目。 完善標準體系。加快推進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準體系建設,實行“階梯型”標準引領,加快制定重污染行業和特色行業污染物排放、工業企業雨水排放限值、重點行業VOCs排放等地方標準。進一步提高重點流域、重點海域(如杭州灣、樂清灣等)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行業制訂和實施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嚴格落實太湖流域、錢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環杭州灣地區的煙粉塵特別排放限值。 嚴格環境執法。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深入開展各類環保專項行動,重點打擊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對污染排放較重、不符合產業政策或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低小散”企業和各類小型加工場進行清理整頓。繼續推進違反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制度的問題及廢水直排企業調查整治專項行動。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警示,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大綜合懲處和處罰執行力度,建立環保領域非訴案件執行聯動配合機制,盡快推動建立“裁執分離”下政府主導、多部門參與的聯動執行機制,依法支持“裁執分離”后行政機關采取的組織實施措施,對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執行情況實施后督察。 重拳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違法使用環境監測計量器具,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快環境污染責任界定、損害評估鑒定制度建設,依法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完善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深入推進環保公安環境執法聯動,會同公檢法機關集中力量查處、起訴和判決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 完善環保執法監管體制。落實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完善市、縣級環境監管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強化省、市兩級環保部門的稽查職能,完善環保部門對下一級黨委政府履行環境監管執法情況的督查制度,指導督促下一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實現環境監測機構縣級特征污染因子監測全覆蓋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急預警監測全覆蓋。推進環境監測信息化建設,形成“縣級能監測,市級能應急,省級能預警”的現代化監測體系。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足配強縣(市、區)環境執法監管隊伍。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結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實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建立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實踐訓練教學基地。 進一步完善監督性監測和隨機抽查,主要將監督監測和隨機抽查結果直接用于企業執法監管。堅持鐵拳鐵規治污,大力推進環境司法建設,采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提高環境監督監測、隨機抽查的威懾力和效果。進一步推進刷卡排污擴面,完善在線監測數據的應用。 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民委員會完成本級網格的建立、實施和運行。2016年,全省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正式運行。嚴格按照網格化監管體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務,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確保轄區環境安全。 制定出臺我省環境保護督察方案,開展試點,有序對設區市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部分縣(市、區)黨委政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督察。重點督察國家和省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等。 四、保障措施 地方政府是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要抓緊成立政府領導牽頭,發改、環保、經信等部門具體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業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協同有力、監督有效的工作制度,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編制實施各地市工業污染防治規劃,分解落實部門、地方、企業主體治污責任,明確地方政府、企業治污,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治污格局。各縣(市、區)制訂本地工業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提出分階段計劃,明確目標,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穩步推進污染治理工作。各地的污染治理工作情況納入各級生態建設考核體系。 建立健全督查通報、指導服務、監管執法、信息公開、考核獎懲五大工作機制,形成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協同有力、監督有效的工作制度,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和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支持和獎勵;對不同排污強度的企業實施差別化減排和排污費征收政策;實施環境資源績效“三三制”考核政策和末位淘汰制度;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介手段,不斷強化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宣傳。積極推進綠色系列創建,大力倡導綠色、節約、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營造社會共同參與工業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圍。 各地積極完善有利工業污染防治的財政、信貸和土地等環境和經濟政策。各級政府要優化支出結構,加大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園區治理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省級財政要通過相關專項資金,對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治理、提標改造、技術裝備提升和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支持。對現有生產企業就地關閉轉產的可給予適當獎勵,并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優惠。對主動實施搬遷、符合條件的企業,要在新項目用地、審批方面給予優先辦理。要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各類資金投入污染治理。 逐步建立各行業最佳可行性技術體系和裝備的定期評估機制和政府購買技術支撐服務機制,推動建立環保產業技術聯盟平臺,建立黑名單和準入機制淘汰技術水平差、服務質量差的環保公司,扶持優秀的環保企業做強做大,全面提升我省環保企業的技術水平。 各地要積極推廣環保先進適用技術,研發或引進一批能夠解決高濃度工業廢水預處理、廢水深度處理與回用、特征污染物、VOCs排放控制技術。建立與科研院校合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水、氣工業污染排放控制技術和對策研究,為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科技支撐。建立行業環保專家技術幫扶機制,建立全省工業污染防治專家技術組,邀請行業內環保技術專家指導整改,提升基層環保部門工業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五)加強環境法治,嚴格執法監管 以貫徹實施新環保法、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為契機,營造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工作氛圍,通過按日計罰、責令停產、恢復原狀、公益訴訟、污染損害賠償等重手段強化威懾。以新環保法為基本依據,完善環境監測制度,規范環境保護規劃制度,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嚴格實施總量控制制度,規范排污申報和收費制度,推廣排污權交易制度。從根本上建立環境法治的污染治理和監管制度,做到環保部門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附件:1. “十三五”工業污染防治省級部門任務分工 2. 省級重點縣(市、區)清單 3. 省級重點園區清單 附件1
省環保廳:履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指導工業污染防治中的“三廢”治理;負責督促和指導企業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指導各地按照整治驗收標準和程序對重點區域、重點園區行業開展整治驗收。 省經信委:指導工業污染防治中產業政策的實施;負責督促和指導各地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快技術改造,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工業和裝備;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省發改委:指導產業集聚發展,嚴格項目準入,利用循環經濟手段,促進工業污染防治工作,支持重點行業工業園區建設。積極配合推進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省公安廳:指導查處、偵辦違反治安管理的環境違法案件和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根據危化企業從業許可管理部門的通報,依法回收關停企業的劇毒化學品購買證件。積極配合推進工業行業污染防治工作。 省財政廳:參與工業污染防治相關政策措施的制訂,加大對重點行業整治的財政支持力度。積極配合推進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指導各地做好入園企業用地手續審批,根據工業污染防治要求,指導各地盤活土地指標,做好入園企業的土地指標的落實,在重點行業園區、污染企業搬遷等在土地指標上予以支持。積極配合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健康體檢和職業病診斷的監督檢查工作,積極配合推進工業行業職業病防治工作。 省工商局:加強對企業營業執照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打擊和取締非法企業,指導各地配合做好企業的關停工作。指導各地依法辦理被關閉企業工商登記注銷手續。積極配合推進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省質監局:會同省環保廳組織制訂并報省政府批準發布環保地方標準,配合推進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省安監局:指導各地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肅查處危險化學品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嚴格督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難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企業,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部門職責,依法履行職業衛生監管工作,開展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 省電力公司:加強對企業供電的管理,協調各地市供電企業配合當地政府對列入淘汰關停或拒不執行停產的企業限期停止供電。積極配合推進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浙江銀監局:利用金融手段,助推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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