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發表時間:2023-12-26 11:13

浙江省人大就《浙江省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共 9 章 72 條,包括總則、治理體制、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創新發展、江南水鄉文化、公共服務、法治保障以及附則。

浙江省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發揮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國式現代化的長三角樣本,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促進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示范區范圍包括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以下簡稱嘉善縣)、上海市青浦區(以下簡稱青浦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以下簡稱吳江區)。

第三條建設示范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制度與方式創新,加快從形態開發向功能開發躍升,率先實現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率先將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勢,加快從區域項目協同走向區域一體化制度創新,不破行政隸屬、打破行政邊界,實現綠色經濟、高品質生活、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示范區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強與上海市、江蘇省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強化改革集成、資金投入、項目安排、資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為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嘉興市、嘉善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示范區建設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職責,保障示范區各項建設工作有序推進。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省會同上海市、江蘇省通過規劃統籌、標準統一、平臺共建、資源共享、資質互認、數據互通、執法協同等,暢通要素流動,加快示范區一體化制度創新和項目建設。

鼓勵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在示范區開展跨區域合作,形成多方參與、業界共治、協同推進的一體化發展機制。

第六條本省支持示范區率先在改革開放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創新探索、先行先試,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經驗,為長三角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提供示范。

國家明確的全面深化改革舉措,可以在地方試點的,本省支持在示范區集中落實、率先突破。本省需要先行試點的重大改革舉措,支持在示范區優先試點。本省實施的改革創新試點示范成果,鼓勵在示范區復制推廣。

第七條本省將各相關部門支持示范區發展工作的情況,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本省對在一體化制度創新和項目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治理體制

第八條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聯合成立示范區理事會,作為示范區建設重要事項的決策平臺,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和協調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研究確定示范區建設的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項目、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統籌協調跨地區、跨部門的重要事項,督促檢查有關工作的組織落實情況。

第九條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共同設立示范區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執委會是示范區開發建設管理機構和理事會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示范區發展規劃、制度創新、改革事項、支持政策的研究擬訂和推進實施;

(二)負責示范區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的跨區域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管理;

(三)聯合嘉善縣、青浦區、吳江區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區先行啟動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權;

(四)根據授權、委托等承擔其他職能。

執委會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和相關地區政府落實示范區各項政策、措施。

第十條本省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就規劃統籌、標準統一、項目合作、設施共建、平臺共享、信息互通等事項,與上海市、江蘇省有關行政機關簽署相關協議。執委會可以根據區域發展需要,對協議的簽署及其內容提出建議。

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事項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形外,前款規定的協議應當向社會公開。協議執行情況及效果應當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本省會同上海市、江蘇省對示范區毗鄰區域內的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漁業漁政等事項,在規定范圍內進行共同管理。

嘉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示范區開發建設需要,與青浦區、吳江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區域合作機制。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示范區發展建設實際,可以將有關省級管理權限依法授權、委托執委會行使。

執委會可以根據示范區建設和管理的實際,在規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項目管理、要素流動、公共服務等重點領域提出需要授權、委托的事項清單,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有權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在跨區域項目建設中,本省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法委托上海市或者江蘇省的行政機關實施,并予以公告。

在跨區域項目建設中,行政許可依法由本省和上海市、江蘇省的行政機關分別實施的,本省可以會同上海市、江蘇省共同確定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其他行政機關分別提出意見后實施,或者組織有關行政機關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十四條本省鼓勵市場化、社會化專業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示范區建設和治理,發揮其在科技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鄉村振興等領域開放合作、協同共治的作用。

第十五條執委會在本省選聘的干部,納入本省干部選用、比選范圍,符合條件的納入本省優秀年輕干部專項調研范圍。支持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從執委會選用優秀干部人才。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六條嘉善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體現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要求,并征求執委會的意見。

第十七條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構建示范區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協調規劃目標,加強規劃、土地、項目建設的跨區域協同和有機銜接。

示范區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一基礎底板、規劃基期、規劃期限和核心指標,實行分級分區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與上海市、江蘇省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報批。跨區域的各類專項規劃由本省有關部門與上海市、江蘇省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聯合印發或者共同報批。

嘉善縣編制的涉及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村莊規劃等應當符合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示范區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九條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行政區劃管轄權限納入本省國土空間規劃,建立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定期評估和及時維護制度,落實全過程管理。

示范區規劃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由執委會統籌使用,優先用于示范區先行啟動區。

執委會在示范區水鄉客廳等重點區域探索建立總規劃師制度,對各類規劃和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提供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撐。

第二十條示范區應當嚴格落實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和歷史文化保護控制線,實施分級分類用途管制。

第二十一條本省優先保障示范區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支持涉及水鄉客廳等重點區域內項目、區域規劃的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國道、航道、通用機場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申報納入國家或者省重大項目用地清單,按照有關要求保障用地。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和嘉善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指導嘉善縣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計劃。

第二十二條本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推進示范區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

本省支持示范區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在確保耕地總量不減、質量提升、結構優化前提下,推進示范區內毗鄰區域空間布局優化、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生態功能提升、農村資源要素盤活,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與上海市、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制定示范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執委會與相關部門建立跨區域投資項目監管銜接工作機制,依托國家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優化投資審批服務,加強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與用地、環境影響評價、洪水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等的協調聯動。

第二十四條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共同推進示范區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加強示范區電力、水利、燃氣、供排水、交通、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跨區域一體化市政基礎設施網絡體系。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共同推進示范區公共交通建設,完善軌道交通布局,加強城鎮之間公共交通網以及特色交通系統建設,實現公共交通線路聯通。

第四章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在示范區推進下列生態綠色一體化工作:

(一)統一生態環境標準,探索制定優于國家要求的生態環境標準;

(二)統一生態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建立區域統一的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監控平臺,推動各類監測數據實現信息互通、結果互認;

(三)制定統一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規范,統一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標準。

第二十六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執委會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在示范區應用,制定示范區生態環境管控要求。

本省支持示范區推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許可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的改革試點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實施聯合河湖長制,協調統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蕩、汾湖等主要水體的環境要素功能目標、污染防治機制以及評估考核制度,加強水源地和跨界水體聯保共治,推進周邊以及沿岸地區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修復。

第二十八條嘉善縣人民政府會同青浦區、吳江區人民政府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農業固體廢物等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水平,探索建立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

第二十九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加大綠色金融對生態產品的支持力度;開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完善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打造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示范基地。

第三十條本省支持示范區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推動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開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試點示范;建立碳普惠激勵機制,逐步推動碳普惠規則共建、標準互認、信息共享、項目互認。

第三十一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強化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的本底調查、監測、評估、保護和修復,規范增殖放流,防治外來物種入侵,加強科普宣傳,推動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試點示范。

本省支持示范區實施生態系統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提升區域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三十二條本省支持示范區聚焦農村人居環境提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現代鄉村產業體系構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等重點領域,在全國率先建成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五章創新發展

第三十三條執委會會同上海市、江蘇省、本省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示范區統一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及相關產業項目準入標準,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生命健康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端現代服務業。

本省支持示范區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傳統產業實施現代化改造提升,推進產業智能化綠色化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執委會會同上海市、江蘇省、本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加強區域內招商平臺的溝通聯系,完善重點產業鏈,引導產業合理布局和集聚發展,推動形成合作共贏的區域產業集群。

第三十五條本省支持示范區聚焦重點產業和能源資源環境等領域,推進實施聯合攻關計劃項目;鼓勵示范區內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申報長三角科技攻關項目,推進科技創新資源一體化配置。

嘉善縣會同青浦區、吳江區建立科技創新券財政資金跨區域結算機制,擴大科技創新券對支持項目和服務機構的覆蓋面。

第三十六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內科技創新載體建設,支持示范區加大知識創新型總部培育和基地建設,引進國內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高等院校在示范區設立研究機構,推進示范區科學技術創新。

第三十七條本省支持嘉善縣與青浦區、吳江區以“一區多園”模式建設跨區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十八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建立健全跨區域投入共擔、利益共享的財稅分享機制和水鄉客廳區域共同賬管理機制,探索財政資金的跨區域統籌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內金融機構依法開展跨區域聯合授信,鼓勵金融機構在示范區提供同城化便利服務。

第四十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加強知識產權跨區域聯合保護和信息共享。

本省鼓勵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爭議解決機構等為示范區內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培訓、侵權監測、風險預警、證據收集、評估定價、糾紛解決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建立統一的產業人才評價體系和高端人才評價標準,開展職稱聯合評審,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第四十二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建設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長三角國家樞紐節點,加快示范區數據中心集群建設,優化數據中心和存算資源布局,推動算力、數據、應用資源集約和服務創新。

第六章江南水鄉文化

第四十三條本省支持示范區根據鎮水相依的水鄉聚落特征吳根越角的歷史文化特色,建設江南運河、太湖-黃浦江、嘉興-吳淞江等歷史文化帶,塑造新江南水鄉風貌,打造體現江南水鄉特色的文化標識地。

第四十四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建立健全江南水鄉文化保護區域協同工作機制,定期評估與更新歷史文化保護控制線,建設魅力古鎮、創意名鎮和宜居小鎮。

對示范區內江南水鄉古鎮實施整體性保護。推進江南水鄉古鎮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第四十五條本省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江南水鄉古鎮獨特的遺產價值和文化內涵,在古鎮內開展下列傳承展示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展示館)、多媒體小型藝術館、教學工作坊等;

(二)舉辦昆曲藝術、嘉善田歌、嘉善宣卷、江南絲竹、蘆墟山歌等傳統音樂、傳統戲劇表演活動以及其他體現江南水鄉風格的實驗小劇場演出、多媒體新型劇種和大中型沉浸式表演活動;

(三)展示、經營傳統手工業;

(四)生產、經營傳統特色食品,經營民宿等;

(五)研究發掘風俗民情、傳統美術、傳統技藝等;

(六)其他傳承展示活動。

本省支持示范區通過提供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經費補助等方式,鼓勵在江南水鄉古鎮居住、就業、創業,展示當地民風民俗、傳統禮儀、飲食文化等傳統文化生活業態。

第四十六條嘉善縣人民政府會同青浦區、吳江區人民政府定期舉辦特色文體節慶活動,創設節日品牌,合作開展地方戲曲振興、傳統工藝傳承、曲藝傳承發展等文化工程,推動形成示范區江南水鄉文化品牌。

本省支持示范區建立跨區域聯合辦賽機制,舉辦馬拉松、自行車、水上運動等跨區域品牌賽事,引導更多高水平、高級別的賽事品牌落戶示范區。

第四十七條嘉善縣人民政府會同青浦區、吳江區人民政府推進開展與國際、國內文化遺產保護組織等的文化交流和項目合作。

第四十八條本省支持示范區推動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利用,加強江南水鄉文化品牌數字化推廣,推進文旅營商服務集成創新和數字化轉型,打造文商旅體融合、區域品牌鮮明、營商環境優良的文旅服務、消費和產業集聚區。

第七章公共服務

第四十九條本省支持在示范區探索實行不受行政區劃限制的公共服務政策,在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教育、養老、住房公積金、公共法律服務等方面,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并動態更新,推進公共服務共建共享。

第五十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對落戶在嘉善縣的各類學校等在開辦條件和運行保障上給予支持。

第五十一條本省支持示范區推進職業教育一體化工作機制建設,統一職業學校招生錄取、教學標準和學籍管理平臺,開展跨省職業教育“中高貫通”人才培養模式。

第五十二條本省支持示范區推動教師一體化高質量培養,依托示范區教師發展學院等機構,建立智庫共享、課程共建、名師聯訓、品牌聯建機制,建設優質教育資源線上共享平臺,共建優質教育資源庫。

第五十三條符合示范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互認條件的職業資格證書,可以在嘉善縣作為注冊、執業或者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在嘉善縣就業的上海市、江蘇省專業技術人才,可以向嘉善縣有關主管部門申報相應職稱;符合國家職稱評價基本標準的,可以由用人單位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再進行復審、復評或者確認;符合高一級職稱申報條件的,可以持原職稱證書進行申報。

上海市、江蘇省專業技術人才在嘉善縣就業的,其在上海市、江蘇省已取得的繼續教育學時可以作為考核評價、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培養選拔和執業注冊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本省支持示范區推進醫療保障同城化,實行示范區內異地就醫免備案和直接結算,推動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事項統一,推行醫保電子憑證一碼通。

本省支持示范區推進醫療機構協作,建立跨區域醫療資源共享機制,組建跨區域醫療聯合體,促進醫師跨區域多點執業,推廣影像資料、檢驗報告互聯互通互認。

第五十五條本省會同上海市、江蘇省在示范區加強養老服務合作,推進長期護理保險異地結算,支持康養基地建設,為異地養老提供便利。

本省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在示范區布局設點或者委托管理經營,推動實現跨區域養老服務補貼異地結算。

第五十六條本省支持示范區構建跨區域公共數據共享機制,提升公共數據資源利用效率;支持示范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為載體,在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金融服務等領域實現同城化服務。

第五十七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標準,促進公共信用信息跨區域共享,支持市場化信用服務機構參與示范區公共信用體系建設,開發跨區域融合公共信用產品,拓展跨區域信用服務應用場景。

第八章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條本省可以根據示范區發展的需要,推動與上海市、江蘇省開展協同立法,在示范區有關區域內實施。

示范區推行制度創新、重大改革集成等舉措,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執委會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第五十九條執委會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執委會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條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建立健全示范區統計制度與協作機制。執委會會同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統計部門,聚焦高質量、一體化、生態綠色和社會評價等核心發展指標,制定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編制、發布反映示范區整體發展狀態和趨勢的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指數,發揮指數的監測、評價和引導功能。

第六十一條本省支持示范區推進生態環境、營商環境、公共服務、工程及服務等領域的標準化建設,探索建立協同團體標準采信機制。

本省支持示范區按照國家規定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與標識體系,推動示范區綠色認證協同發展,建設長三角綠色認證先行區。

第六十二條經營主體在青浦區、吳江區取得的行政許可依法有地域限制要求的,經嘉善縣相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確認后,可以在嘉善縣從事該行政許可準予的生產、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支持本省行政機關與上海市、江蘇省相關行政機關加強示范區行政執法協同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完善常態化聯合執法、聯合監管、信息共享、執法協助、案件管轄移送等工作。

對青浦區、吳江區行政機關依法獲取的證據材料,符合證據效力要求的,嘉善縣相關行政機關可以將其作為行政執法所依據的證據使用。

第六十四條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在示范區探索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統一,支持執委會會同上海市、江蘇省以及本省有關行政機關制定示范區行政裁量權基準并推動實施。

嘉善縣有關行政機關對相同或者相近行政執法事項的處理結果,應當與青浦區、吳江區保持基本一致。嘉善縣有關行政機關為保持處理結果與青浦區、吳江區基本一致,而不能適用本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征求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機關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報送備案。

第六十五條嘉善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青浦區、吳江區人民政府加強應急管理協同,建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跨區域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做好風險控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六十六條嘉善縣公安機關在跨區域重大110接處警、突發事件處置中,應當與青浦區、吳江區公安機關建立聯勤聯動、快速反應工作機制,實行先期到場和協同處置。

第六十七條本省支持示范區創新司法協作機制,在跨區域訴訟服務、調查取證、涉案企業合規、審判交流、執行聯動、信用獎懲、信息共享、文書送達等方面加強協作,協同開展社區矯正等工作,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第六十八條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上海市、江蘇省司法行政部門推動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業在示范區協作發展,保障示范區高質量發展的法律服務需求。

第六十九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上海市、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示范區建立勞動爭議聯合調解和協同仲裁機制,統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協同處理的區域標準,提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效能。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區協調區(嘉興市秀洲區王江涇鎮、油車港鎮)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活動,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一條示范區先行啟動區范圍包括嘉善縣西塘鎮、姚莊鎮,青浦區金澤鎮、朱家角鎮,吳江區黎里鎮。

水鄉客廳包括青浦區金澤鎮、吳江區黎里鎮、嘉善縣西塘鎮和姚莊鎮各一部分,北至滬渝高速,南抵丁陶公路-紐扣路,西至汾湖大道,東達金商公路。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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